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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与深圳市宝安区利涵塑料制品商行、汕头市澄海区利涵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508号
案件名称张涛与深圳市宝安区利涵塑料制品商行、汕头市澄海区利涵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涛;深圳市宝安区利涵塑料制品商行;汕头市澄海区利涵塑料制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8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利涵塑料制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一村B068号101。

法定代表人:朱利。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利涵塑料制品商行,往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西社村联青路北8巷14号。

法定代表人:林齐波。

原告张涛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利涵塑料制品商行、汕头市澄海区利涵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S95580.8、名称:停车牌(JK-29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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