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8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利涵塑料制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一村B068号101。
法定代表人:朱利。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利涵塑料制品商行,往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西社村联青路北8巷14号。
法定代表人:林齐波。
原告张涛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利涵塑料制品商行、汕头市澄海区利涵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S95580.8、名称:停车牌(JK-29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