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4号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嶂背路创业四路1号1、4、6楼。
法定代表人:陈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采薇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爱南路42号南通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李美坚。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采薇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66××××.8,名称:风扇(ZW-2801、ZW-2802))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