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3286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楠北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
经营者周涵樱。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楠北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550元,应退回人民币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