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82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昌振,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普耐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润东晟工业园8栋5层6层。
法定代表人:尹小红。
被告:深圳市世纪华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园16栋01306。
法定代表人:江雪连。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深圳市普耐尔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华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599658.9、名称:智能故事机(FIA)]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光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