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32号 原告:傅国勤,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红叶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镇蔡家村赤脚岭。
法定代表人:祝青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至国、徐晓,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傅国勤因与被告江山市红叶塑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傅国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傅国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国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傅国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