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000号 原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7660360J,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市良路**文化长廊**首层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郭梓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龙,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11369446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万源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亚,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孟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
2020年12月29日,原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杭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20元,减半收取23610元,由原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