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981号 原告:林公华,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煌,福建阿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玲,福建阿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诺美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灵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315736151U。
法定代表人:陈建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三梅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50530789。
法定代表人:范重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人杰,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婴之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北假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TT516M。
法定代表人:刘瑞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林,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公华与被告福建省诺美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郑州市婴之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2020年3月12日,原告林公华以双方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公华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公华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公华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