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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松与温州市瓯海新桥知知熊童鞋厂、东莞市卡丹妮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186号
案件名称周运松与温州市瓯海新桥知知熊童鞋厂、东莞市卡丹妮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运松;温州市瓯海新桥知知熊童鞋厂;东莞市卡丹妮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彩宝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186号原告:周运松,男,1972年5月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宜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新桥知知熊童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金达路**(1幢5楼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Y。

经营者:鲁日涨。

被告:东莞市卡丹妮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西溪村金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9。

法定代表人:胡小军。

被告:深圳市七彩宝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龙观路绿茵华庭**C201社会信用代码:×××46X。

法定代表人:胡辉。

原告周运松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新桥知知熊童鞋厂、东莞市卡丹妮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彩宝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3××××.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周运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运松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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