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8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寨里永超量贩,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寨里村。
经营者:宗永超,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寨里永超量贩(以下简称永超量贩)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9知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永超量贩以已经与宏联公司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宏联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永超量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寨里永超量贩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寨里永超量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