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终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乐享钱柜歌舞娱乐厅,住所地天津市河**南北大街**凯德MALL天津湾****。
经营者:杨冬,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姝,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div>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乐享钱柜歌舞娱乐厅因与被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市河西区乐享钱柜歌舞娱乐厅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河西区乐享钱柜歌舞娱乐厅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乐享钱柜歌舞娱乐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乐享钱柜歌舞娱乐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