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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厦门迦娜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83号
案件名称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厦门迦娜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厦门迦娜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83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

法定代表人:谢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被告:厦门迦娜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厦门迦娜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案缴费通知书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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