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230号王五岳、东莞市欧洛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八达壁纸经销部:关于王五岳与东莞市欧洛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八达壁纸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东莞市欧洛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八达壁纸经销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五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东莞市欧洛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王五岳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0000元;
东莞市欧洛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费209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东莞市欧洛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觉履行20809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209元后,将案款206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王五岳。
申请执行人王五岳收款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同时申请本院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230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