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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执230号
案件名称执行通知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五岳;东莞市欧洛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八达壁纸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230号王五岳、东莞市欧洛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八达壁纸经销部:关于王五岳与东莞市欧洛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八达壁纸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东莞市欧洛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八达壁纸经销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五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东莞市欧洛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王五岳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0000元;

东莞市欧洛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费209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东莞市欧洛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觉履行20809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209元后,将案款206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王五岳。

申请执行人王五岳收款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同时申请本院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230号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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