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108号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4,5,**。
法定代表人:廖卓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吉玛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村头社区大岗山工业区**厂房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吉玛仕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双接口正反插式电源数据扩展坞”]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8月15日立案。
20**年*月**日,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东莞市吉玛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