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92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焕,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豫福邻便利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
经营者:罗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豫福邻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2020年3月26日,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豫福邻便利店达成和解,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豫福邻便利店当庭向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了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
同日,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豫福邻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