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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清、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民终112号
案件名称郑清、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清;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清,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河东区麦德旺食品超市业主,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守卫,天津斐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清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知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清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清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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