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469号原告:东莞市骏奇智能锁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
法定代表人:张增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伟,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秋剑,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井浩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梁洪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梁洪艺,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山,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骏奇智能锁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井浩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源公司)、梁洪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骏奇智能锁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张增雄于2018年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带钩玻璃锁”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8年9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2019年4月15日,该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经调查,原告发现浩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浩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浩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梁洪艺作为其唯一股东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ZL**************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0万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浩源公司、梁洪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通过网购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东莞市仅为网购收货地,并非侵权行为发生地;
被诉侵权产品在深圳市制造完成,在网上销售,并在深圳市发货,即涉案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都发生在深圳市;
梁洪艺的经常居住地亦位于深圳市。
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两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
因此,本案管辖权的焦点问题是,本案中是否存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地点作为本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连接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对于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告据以主张两被告构成侵权的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民事裁定确立的规则,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依据网络销售商的被诉销售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权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
具体而言,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发货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被告浩源公司的住所地亦位于深圳市龙华区。
据此,虽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位于东莞市,但不宜以该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而基于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深圳市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
因此,原告不能证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管辖区域范围内。
其次,对于被告住所地。
被告浩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而被告梁洪艺的户籍所在地位于茂名市茂**。
同时,被告梁洪艺申领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其居住证最早签发日期为2016年6月,且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告梁洪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对被告梁洪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深圳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地点作为本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连接点,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因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侵权行为地亦在深圳市,本案依法应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深圳市大井浩源科技有限公司、梁洪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