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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蹇继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8民初5号
案件名称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蹇继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蹇继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8民初5号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长春,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蹇继尧,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9日,四川省苍溪县人,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得酒业公司)与被告蹇继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舍得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长春、被告蹇继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88198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主体资格适格,从2001年以来生产舍得酒,是第3470723号、第7376477号、第737543号舍得注册商标权的权利人,上述商标使用范围为国际分类第33类酒精饮料商品。

2008年3月5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蹇继尧多次大量购买假冒“舍得”注册商标的舍得酒用于销售。

经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川0821刑初7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蹇继尧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该判决载明,旺苍县公安局在蹇继尧处查获211瓶500ml/52VOL舍得酒,经鉴定为假冒原告“舍得”注册商标商品。

原告认为,蹇继尧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舍得酒业公司在京东商城官方旗舰店品味舍得52度500浓香型酒销售价格488元/瓶,自营旗舰店的市场销售价为418元/瓶,按照自营价格计算,211瓶的货值为881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请求10倍货值金额赔偿889180元。

被告蹇继尧辩称,蹇继尧对侵犯商标权事实予以认可,但侵权产品并未卖出去,且不是被告生产的产品,刑事判决为销售未遂,没有给舍得酒业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不适用商标法的法定赔偿。

刑事判决已生效,蹇继尧已认罪,停止经营并交纳了罚金10万元,经济困难,已没有钱赔偿,愿意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涉案商标的权属及知名度的情况。

第3470723号注册商标“舍得”的注册人系四川舍得酒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为包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有效期限自2004年07月21日至2014年07月20日,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

第3470723号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变更为第7376477号后,再次被核准变更为第7378543号舍得注册商标,变更后注册人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5日,注册商标“舍得”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关于蹇继尧的侵权行为。

2018年12月4日,旺苍县烟草专卖局发现蹇继尧从外地购进大量伪劣卷烟进行销售,将案件移送旺苍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自2018年4月,蹇继尧明知是假冒伪劣香烟在王家保处购买中华香烟、紫云烟、大重九等假烟销售,经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按2018年在销卷烟指导价,货值金额为57660元。

2018年6月,蹇继尧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在一自称姓钱的北京男子处先后三次购买茅台酒、五粮液系列等假酒750瓶在其经营的鸿运烟酒行进行销售。

蹇继尧在刑事案件中供述,至案发,共计销售出各种酒合计6件,大概获利20000元左右;

第二次、第三次购的酒存放于租住宿舍和仓库内,均没有卖出去。

案发后,在其库房内查获茅台酒25瓶、国窖(1573)41瓶、五粮液系列酒、舍得(品味)酒211瓶、剑南春酒等共计714瓶。

旺苍县公安局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非其本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按2018年12月,酒类销售指导价,货值金额为515763元。

2019年9月12日,四川省旺苍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821刑初7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蹇继尧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已缴纳)。

该判决已生效。

蹇继尧所经营鸿运烟酒行已转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以及查明事实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

舍得酒业公司作为第3470723号、第7376477号、第737543“舍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庭审中,蹇继尧当庭承认其销售假冒“舍得”酒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和赔偿数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法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假酒714瓶,价值515763元,其中“舍得”(品味)假酒211瓶。

蹇继尧因销售假烟、假酒受到刑法制裁,销售“舍得”假酒数量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情形,考虑舍得酒业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本院结合蹇继尧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原告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蹇继尧应承担赔偿数额42万元。

原告舍得酒业公司请求按市场最低价值10倍赔偿超出部分无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被告蹇继尧关于没有销售侵权产品未造成实际损失,不应赔偿的答辩理由与事实不符,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舍得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蹇继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费用42万元;

二、驳回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0元,由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10元,被告蹇继尧负担6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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