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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金与花生世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8908号
案件名称杨金金与花生世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金金;花生世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牧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8908号原告:杨金金,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牧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升路**。

法定代表人:马慧彬。

被告:花生世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姝,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广军,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金金与被告秦皇岛市牧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花生世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金金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金金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金金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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