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897号原告:宝洁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宝洁广场。
法定代表人:StevenM.Miller,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树辰,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杭州以息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楼201-F2-1。
法定代表人:吴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德胜园区)iv>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宝洁公司诉被告杭州以息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宝洁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洁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洁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