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5民初101699号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div>法定代表人:李春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德,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新鑫,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格琳诺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v>法定代表人:徐慧。
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视台、被告北京格琳诺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