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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堂有限公司与北京格琳诺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5民初101699号
案件名称养生堂有限公司与北京格琳诺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北京格琳诺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5民初101699号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div>法定代表人:李春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德,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新鑫,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格琳诺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v>法定代表人:徐慧。

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视台、被告北京格琳诺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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