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3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社区赤岭工业区一横南路**之5。
法定代表人:向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荣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安大道**飞鹏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庆峰。
原审被告:向海燕,女,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上诉人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事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荣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荣威公司)、原审被告向海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事业公司以其已与中荣威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事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2.5元,减半收取791.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582.5元,其多预交的791.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