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3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天平大昌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自编**楼天平装饰材料城**第**。
经营者:张俊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一玮,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娄葑镇东旺路**div>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天平大昌五金机电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天平大昌五金机电经营部以其与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天平大昌五金机电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天河天平大昌五金机电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州市天河天平大昌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
广州市天河天平大昌五金机电经营部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050元,其多预交的5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