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41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文宁化妆品店,注册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松林风情街升景坊****。
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江泉路3-5苏美艺化妆品。
经营者:王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彪,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文宁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