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6号原告:魏景泉,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特尔车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将军帽小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振。
原告魏景泉与被告深圳市金特尔车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537670.6、名称:摄像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景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景泉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