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0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欣,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鹏,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德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迪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源德盛公司)诉被告北京盛德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盛德宏业公司)、广州迪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广州迪傲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盛德宏业公司、广州迪傲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盛德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州迪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