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5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欢兴五交门市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悦路商住楼**经营者:张永欢。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欢兴五交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028855.0、名称:电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