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民初57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西市港丰家具城,住所地:靖西市(农业银行靖西县支行旁)。
经营者:袁启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健,广西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诉被告靖西市港丰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由此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