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4851号 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17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312080M。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坚、陈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6868497。
法定代表人:李春良,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德、任新鑫,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288号康恩贝大厦1幢180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82241716。
法定代表人:陈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峥、张东山,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天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9号商业楼1层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27243696X。
法定代表人:刘博洋。
被告:广州市哈雷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一社十七队自编274号首至四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76502373X。
法定代表人:徐美英。
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视台、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哈雷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
现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