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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堂有限公司与北京电视台、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8民初4851号
案件名称养生堂有限公司与北京电视台、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哈雷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4851号 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17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312080M。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坚、陈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6868497。

法定代表人:李春良,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德、任新鑫,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288号康恩贝大厦1幢180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82241716。

法定代表人:陈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峥、张东山,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天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9号商业楼1层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27243696X。

法定代表人:刘博洋。

被告:广州市哈雷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一社十七队自编274号首至四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76502373X。

法定代表人:徐美英。

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视台、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哈雷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

现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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