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06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中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1277#(香格大厦)1907室。
法定代表人:阮维洁。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慈溪市中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其也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提出了撤诉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夏贤信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