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179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黄河路嘉宙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经营者杨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沙河口区黄河路嘉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