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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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鹤城区东盛皮具店,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嫩溪垅东街**×××39。
经营者:潘萍萍,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湘12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城区东盛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鹤城区东盛皮具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鉴于被执行人鹤城区东盛皮具店系潘萍萍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本院可直接执行经营者潘萍萍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经营者潘萍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共计人民币7004.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经营者潘萍萍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