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13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男,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彬州市城关金帝尊烟酒商行。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XX街道XX居XX楼门面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27MA6XR6K33X。
经营者:黄四娟。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彬州市城关金帝尊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