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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庄河市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庄河市宏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178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庄河市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庄河市宏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庄河市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庄河市宏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178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卢馨有。

被告庄河市宏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卢贵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庄河市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庄河市宏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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