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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敬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4民初50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敬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李敬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5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敬省,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敬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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