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2284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季倩倩、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军华,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军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