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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甘新国食品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1403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甘新国食品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甘新国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40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甘新国食品商店,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龙科防水市场20栋4单元西1楼门面。

经营者:甘新国。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甘新国食品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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