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终39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西路97号之一(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郑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晓,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梅,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558。
法定代表人:李丽气,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德建公司)与被上诉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德高公司)、一审被告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搜斗士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54457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德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德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梅、滕晓线上参加了询问,搜斗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依法不影响本案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德建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
1、上诉人使用“德高”、“德国德高”文字并非商标性使用,是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
2、涉案产品“防水浆料”与“建筑灰浆、砂浆”不构成类似商品,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二、上诉人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一审法院混淆商品包装、装潢与商铺装潢,错误认定上诉人擅自使用德高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
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擅自使用“德高”企业字号无事实依据,涉案产品由香港德国德高建材有限公司监制,上诉人并未擅自使用。
并且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使用“德高”构成商标侵权,属于重复认定。
3、上诉人使用“德国技术”并非虚假宣传,并且即使构成虚假宣传,上诉人也未损害被上诉人利益,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德高公司没有法律依据。
三、一审判赔数额过高,明显不当。
被上诉人德高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一审被告搜斗士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德高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德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侵害第10842588号、第11563275号、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德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德高K11”防水浆料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3.德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德国德高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4.德建公司立即停止在宣传中使用“德国德高”“PAREX”“德国技术”的涉案虚假宣传行为;
5.搜斗士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展示、宣传德建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
6.德建公司就其侵害商标权行为向德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就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德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赔偿德高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108691元(其中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8691元);
7.德建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马可波罗网(网址为china.makepole.com)、慧聪网(网址为www.hc360.com)、建材采购网(网址为www.jiancai365.cn),搜斗士公司在马可波罗网(网址为china.makepole.com)刊登声明,为德高公司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德高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生产销售德高K11防水浆料等建材产品。
德高公司依法享有第10842588号商标、第11563275号商标、第1524749号商标(以下分称涉案商标一、二、三,统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德高公司发现,德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防水浆料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德高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搜斗士公司在其经营的马可波罗网上销售、宣传、展示涉案产品,与德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同时,德建公司还存在如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德建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了与德高公司知名的“德高K11”防水浆料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二是在涉案产品包装、门店招牌、网站上使用“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在慧聪网上使用“德国德高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属于擅自使用德高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德高”企业字号的行为;
三是德建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及网站上使用“德国德高”作为产品名称,在宣传材料、名片、门店招牌上声称其采用“德国技术”、在宣传材料中使用德高公司法国关联公司的PAREX字样,构成虚假宣传。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德高公司主张的商标权及与德高公司主张的权益相关的事实(一)商标权德高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享有如下三个商标权:1.第10842588号商标(即涉案商标一,见附件图1),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
防水粉(涂料);
陶瓷涂料;
木材涂料(油漆);
刷墙粉;
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
防火漆;
金属防锈制剂;
粉刷用石灰浆;
涂料(油漆)。
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12年4月27日,获准注册日期为2014年7月28日,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
2.第11563275号商标(即涉案商标二,见附件图2),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灰浆;
砂浆;
防水卷材;
砖粘合料。
该商标申请时间为2012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9月7日,有效期至2024年9月6日。
3.第1524749号商标(即涉案商标三,见附件图3),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
建筑灰浆;
建筑用沥青产品;
建筑用纸板;
建筑用油毡;
防水卷材;
石料粘合剂;
修路用粘合材料。
该商标申请时间为1998年12月1日,获准注册时间为2011年2月21日,有效期至2021年2月20日。
德建公司认可德高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搜斗士公司认为涉案商标权属情况与其无关。
(二)德高公司主张“德高K11”防水浆料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德高公司主张“德高K11”为其有一定影响的防水浆料商品名称,其“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产品、“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II型)”产品的外包装(见附件图4、图5)为其有一定影响的包装,其使用“德高防水,放心!
”文字作为防水浆料产品包装、作为经销商门店招牌(见附件图6)属于其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为此,德高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德高公司销售“德高K11”防水浆料相关产品的情况(1)德高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显示,在淘宝网搜索“德高K11防水浆料”,显示有16页搜索结果,多个商品名称为“德高K11”防水浆料。
淘宝网上“德高官方旗舰店”销售有“德高K11彩色防水浆料(柔韧性II型)”产品,产品月销量740,累计评价4006,产品外包装上有图1及“德高”文字标识,最早带图评价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
销售有“德高K11彩色防水浆料(通用型)”产品,产品月销量90,累计评价1441,产品外包装上有图1及“德高”文字标识,2017年4月8日带图评价中显示前述带有图1及“德高”文字标识的包装。
京东网“德高官方旗舰店”亦销售有“德高K11彩色防水浆料(通用型)”产品,商品评价有2200+;
销售有“德高K11彩色防水浆料(柔韧性II型)”,商品评价1400+,最早带图评价时间为2015年7月22日。
京东网万家时代建材专营店销售有“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II型)”产品(产品外包装见附件图5),累计评价200+,最早带图评价时间为2014年5月18日,包装上有“德高防水,放心!
”字样。
(2)(2016)粤中凤翔第480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4801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11月15日,德建公司至德高公司经销商处购买“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II型)”产品,产品外包装为图5。
(3)德高公司提交的其各地经销商2006年至2014年期间60余份销售发票显示,开票日期为2007年10月22日的发票上货物名称为“通用型K11防水浆料”,其余多份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包括“柔韧性K11防水浆料”“德高K11彩色防水浆料”“通用型K11防水浆料”“德高柔韧性K11防水浆料”等。
德高公司另表示,其享有“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产品的包装桶(即图4)、“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II型)”产品的包装桶(即图5)的外观设计专利。
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2019年1月9日,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2002年1月至11月出版的多期《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的广告页中广州丰胜德高建材有限公司的广告,其上产品介绍中有“通用型K11防水浆料”“柔韧性K11防水浆料”的产品,并有涉案商标的图形标识。
3.德高公司经销商门店照片德高公司提交了其于陕西、河南、深圳、江苏、四川等地经销商的多张门店照片,门店招牌为图6,用以证明该装潢广泛用于其门店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德建公司认可德高公司提交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搜斗士公司认为德高公司提交前述证据均与其无关。
德建公司另表示,K11防水浆料属于通用的商品名称,并非德高公司防水浆料产品的特有名称。
为此,德建公司提交了相关网页打印件予以证明。
其中,搜狗百科网页打印件显示:K11防水浆料是一种双组份高聚物分子改性基高分子防水系统,该百科中还有对其施工方式、方法等的介绍。
万施博网站(网址为www.wasper.com.cn)网页打印件显示其防水材料中有“长效型通用K11防水浆料”“长效型彩色K11防水浆料”产品。
嘉宝莉官方网站(网址为www.carpoly.com.cn)、立邦官方网站(网址为www.nipponpaint.com.cn)、科顺网(网址为www.keshun.com.cn)上有相关防水浆料产品。
德高公司认可前述网页打印件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
(三)德高公司主张“德高”为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德高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股东为德高实业(中国)有限公司。
德高公司表示,德高实业(中国)有限公司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英文名称为PAREX(CHINA)LIMITED,并提交了该公司注册查询页面,显示该公司英文名称生效时间为2008年7月16日。
PAREX网站(网址为parex-group.com)上有德高公司涉案商标一标识,图形与Davco为上下排列。
德高公司网站(网址为www.davco.cn)“关于德高”频道显示:德高公司……是全球著名的特种砂浆公司-法国派丽集团(PAREXGROUP)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德高公司已成为中国特种砂浆行业的优秀品牌之一,德高K11防水浆料……等产品已成为中国市场的优质产品。
该网站上展示有德高公司获得广东省信守合同信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优秀奖、广东省著名商标等各类奖牌、奖状。
德高公司另提交了其与派丽集团公司关系图以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各地工厂照片,证明其在全国各地开展业务,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为证明“德高”系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德高公司的防水浆料产品有一定影响,德高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荣誉证书。
其中显示:德高公司曾获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中国砂浆网、中国施工网2011年3月颁发2010年度宝辰杯防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
三木杯??慧聪网2012年度第七届十佳防水涂料品牌;
慧聪网2013年颁发的十佳防水涂料品牌称号;
《中国涂料报》颁发的第五届(2013)经销商最喜爱的中国十大防水涂料品牌;
《中国涂料报》颁发的2015中国十大防水涂料品牌。
另,德高公司获2017中国建材网推荐防水材料十大品牌,品牌图为图2。
德高公司曾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符合的认证产品包括了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II型)等产品。
德高公司K11防水浆料还曾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
德高公司的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获中国建筑防水协会2014年12月颁发的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称号。
“德高防水”获慧聪网2015、2016年度防水涂料影响力品牌。
前述部分获奖证书提及“德高防水”“德高”品牌。
2016年5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德高公司就涉案商标三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商品为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
有效期限自2016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
此外,德高公司曾荣获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颁发的2013年、2014年中国建筑装饰材料百强企业;
2007年度预拌砂浆与墙体保温行业十大国际品牌称号、北京市首届及第二届建筑装饰装修镶贴工比武大奖赛指定瓷砖胶产品、PFT杯预拌砂浆十大典范工程、2012年度中国瓷砖胶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2年度中国填缝剂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4年度预拌砂浆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
德高公司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水泥基防水产品、瓷砖胶、填缝料、饰面砂浆符合ISO9001:2008以及OHSAS18001:2007体系认证标准。
德高公司生产的无尘瓷砖胶等产品于2013年12月获得绿色技术产品优秀奖;
获三维杯2013年度中国瓷砖粘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
中国施工网、中国砂浆网颁发的中联重科杯2013年度中国砂浆行业十大创新产品。
对前述荣誉证书,德建公司认可真实性,但否认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并认为前述证书大多非权威国家机关颁发,无法证明其有一定知名度。
2.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及相关审计报告。
德高公司提交了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其与各广告公司签订的各类广告发布合同及相关发票,发布位置包括公交车、装饰公司、户外、大厦等处,广告发布内容包括“德高”“德高防水”“德高防水,放心!
”等内容。
德建公司认可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且表示广告合同和发票均非仅针对防水产品。
德高公司提交的相关审计报告显示,其2008年至201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4亿多;
2012年至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接近20亿元;
2012年至2015年度4年广告费超过1亿元;
2016年至2017年广告费支出超过4000万。
德建公司认可审计报告真实性,但否认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3.各类经销合同及发票。
为证明其持续销售防水浆料产品,德高公司提交了:(1)2011年至2016年期间其与各经销商签订的就德高品牌防水浆料、瓷砖胶、填涂料系列产品的《区域总经销协议》及发票,协议显示其经销商分布在东莞、广州、厦门、苏州、深圳、福州、上海、杭州、成都等40多个城市。
(2)其子公司2012年至2017年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合同显示其子公司派丽德高(上海)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德高品牌各类产品,销售区域覆盖黄山、兴化、厦门、威海、广州等20多个城市。
(3)2012-2016年间其与深圳、广州等地公司合作相关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
(4)多年来的销售发票。
德建公司认可前述合同及发票的真实性,但否认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4.纳税证明。
德高公司提交的其2012-2017年的纳税证明显示,其缴纳税款2000多万至5000多万元不等,以此证明其销售收入巨大,涉案商标、德高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
德建公司认可纳税证明真实性,但否认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就德高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搜斗士公司认为均与其无关。
另,德高公司还提交了截止2018年7月其全国一级经销商名单,显示其在全国各地有近500余家经销商。
德建公司与搜斗士公司认为该名单是自行整理,否认真实性。
二、德高公司主张德建公司与搜斗士公司的侵权行为(一)侵害商标权的行为(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616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6164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5月31日,在马可波罗网(网址为china.makepole.com)上搜索德建公司名称,显示有该公司企业工商认证信息。
进入德建公司店铺,产品中心有29条产品信息。
查看产品名称为“德高JS高分子聚合物防水浆料”产品,产品外包装上有图7(见附件图7)及“德国德高”文字。
查看产品名称为“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III型)”产品,显示品牌为德国德高,产品外包装上有图7及“德国德高”文字。
查看产品名称为“德高柔韧性(高级家庭防水系列)”产品,产品外包装上有图7及“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II型)”文字(该产品外包装见附件图8)。
前述防水浆料产品外包装下方均有“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字样。
该店铺加盟信息中有图7及“德国德高防水,ok!
德国技术??全球防水领导品牌”字样。
查询马可波罗网的ICP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为搜斗士公司。
(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616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6163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5月31日,在慧聪网(网址为www.hc360.com)上搜索德建公司名称,进入德建公司店铺,显示的产品情况与第16164号公证书基本一致,产品介绍亦有前述第16164号公证书显示的图7及“德国德高防水,ok!
德国技术??全球防水领导品牌”字样。
查看产品名称为“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产品,产品外包装上有图7及“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文字(该产品外包装见附件图9),该产品详细说明中提及“德国德高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并附有地址、电话、联系方式。
该店铺中多个防水浆料产品均有前述产品详细说明内容。
(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616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6165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5月31日,在淘宝网(网址为www.taobao.com)上搜索“德国德高防水涂料”,选择“德国德高k11柔性防水涂料42公斤/5公斤”产品,进入店铺名称为“海南墙艺油漆涂料防水”的店铺,产品图片上有图7及“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字样,并有“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字样。
在百度网搜索“中国建材采购网”,进入建材采购网(网址为www.jiancai365.cn),搜索关键词“德国德高”,显示的产品情况与第16164号公证书基本一致。
在百度网搜索“九正建材网”,进入九正建材网(网址为www.jc001.cn),搜索关键词“德国德高”,显示的产品情况与第16164号、第16163号公证书基本一致。
(2017)粤广南方第6197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61975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9月11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新城路与龙凤路交界处的门店中购买“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II型)”产品一桶(见附件图8),并取得名片及收据。
其中门店招牌为图10,门店招牌及名片中均有“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德国技术??全球防水领导品牌德国德高防水,OK!
”字样。
德高公司当庭提交了其购买的前述德建公司“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II型)”产品,产品外包装与图8一致。
(2016)粤广南方第7312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73128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11月9日,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一家标有“顺佳油漆”字样的门店购买“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产品,产品包装为图9,与第16163号公证书中产品名称为“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产品一致。
(2016)粤广南方第5810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58105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8月30日,在广州市番禺区金奥街89号的门店中购买“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II型)”产品,产品包装分别为图9和图8,与第16163号公证书中产品名称为“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产品以及第61975号公证书中产品名称为“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II型)”产品一致。
该门店招牌上有“德国德高防水,OK!
”字样。
在店铺中取得的名片中有“德国技术??全球防水领导品牌德国德高防水,ok!
”字样。
在店铺中取得的宣传页中有“德国德高ok!”“PAREXDGDG”字样,并介绍有“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型)”产品,同时标注有“德国德高K11防水系列、德国德高TTB瓷砖胶系列、德国德高彩色瓷砖填缝料系列、德国德高PAREX彩色砂浆系列、德国德高LANKO技术砂浆系列”等产品。
(2017)京国立内证字第1042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0428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11月2日,查看德建公司网站(网址为www.gz-dejian.com),首页左上方为图11(见附件图11),查看网站上的产品信息,包含了前述公证书中显示的各类德建公司防水浆料产品;
查看全国经销商情况,显示德建公司在全国各地有200多个销售网点,各地经销商的门店招牌均与图10基本一致;
该网站“联系我们”版块中显示公司为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为德建公司注册地,页面下方标注有“copyrights2016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及“粤ICP备16064780号”。
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看粤ICP备16064780号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为德建公司。
为证明德建公司的涉案产品与德高公司的防水浆料产品已经实际产生混淆,德高公司还提交了淘宝网网页打印件,其上显示,在淘宝网上以“德国德高防水浆料”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德高公司与德建公司的防水浆料产品同时出现在页面中。
本案中,德高公司主张德建公司有如下侵害商标权行为:1.德建公司生产、销售并在德建公司网站、马可波罗网、慧聪网、淘宝网、建材采购网、九正建材网展示的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图7及“德国德高”文字,门店招牌上使用图7及“德国德高”文字,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一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二、三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德高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德建公司在德建公司网站、马可波罗网、慧聪网、淘宝网、建材采购网、九正建材网上宣传其防水浆料产品时,产品名称使用“德高”及“德国德高”文字,德建公司经销商的名片上使用“德国德高”文字,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二、三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德高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搜斗士公司在其运营的马可波罗网上销售、宣传、展示德高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德建公司认可前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亦认可公证书中显示第三方网站的相关信息均由其发布、门店为其经销商门店、第10428号公证书中显示的德建公司网站为其官方网站,但表示,其使用的图7与涉案商标一的图形不相同,而涉案商标一并不含“德高”文字,且其使用“德国德高”属于对其关联公司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字号的合理使用;
涉案产品不属于第19类核定使用的商品,故其行为不侵害涉案商标二、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德建公司另表示,在涉案产品上使用图7标识为其合法注册商标,故不侵害德高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为此,德建公司提交了第17127746号图形商标(即涉案商标四,见附件图12)的商标注册证,显示:德建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经受让享有涉案商标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着色剂;
颜料;
食用色素;
印刷油墨;
油漆;
木材涂料(油漆);
刷墙粉;
涂料(油漆);
防锈油;
天然树脂。
涉案商标四的注册人为德国德高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日期为2015年6月4日,获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
德高公司表示,首先,其已经就涉案商标四提起无效宣告程序,且该商标与德建公司享有的第12550027号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而第12550027号注册商标在“油漆;
木材涂料(油漆);
刷墙粉;
涂料(油漆);
防锈漆”商品上已经被宣告无效。
其次,德建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的是图7加“德国德高”标识,“德高”并非其注册商标。
再次,涉案产品为防水浆料,属于第2类核定使用商品中的“防水粉(涂料)”,而德建公司并未取得核定使用商品“防水粉(涂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并非在其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使用涉案商标四。
搜斗士公司认可其经营马可波罗网,亦认可第16164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表示其依法经营马可波罗网,属于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在其网站服务条款、发布规则、法律声明、隐私声明中均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涉案产品的相关内容系用户上传,应由用户就其发布的内容承担全部责任。
搜斗士公司公布了投诉建议渠道,在起诉前德高公司未发出过任何通知,在接到本案起诉后,搜斗士公司已经删除了与德建公司相关的内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搜斗士公司提交了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网站的服务条款、信息发布规则、法律声明、隐私声明、投诉渠道等网页打印件。
德高公司认可前述证据真实性,亦认可涉案产品信息已经删除,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德高公司主张德建公司实施了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1.德建公司使用“德国德高K11”作为其防水浆料商品名称,属于擅自使用与德高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德高K11”防水浆料近似的商品名称,违反了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体现在:前述第16164号公证书、第16163号公证书、第16165号公证书、第61975号公证书、第73128号公证书、第58105号公证书、第10428号公证书中,德建公司涉案产品的产品名称均包含“德国德高K11”。
德建公司表示,K11防水浆料为通用名称,故其使用“德国德高K11”作为防水浆料产品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德建公司在“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II型)”产品上使用图8,在“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产品上使用图9作为产品包装,属于擅自使用与德高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图5、图4包装近似的包装,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体现在:第16164号公证书中,马可波罗网上展示有德建公司使用图8作为其“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II型)”产品包装情况,第61975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前述产品亦使用了图8作为产品包装;
第16163号公证书中,慧聪网上展示有德建公司使用图9作为“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产品包装情况。
此外,第16165号公证书、第73128号公证书、第58105号公证书、第10428号公证书中均展示有德建公司在“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II型)”产品、在“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产品上使用图8、图9包装的情况。
德建公司表示,涉案产品包装为其自行设计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德建公司提交了包装桶(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见附件图13)、包装桶(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型)(见附件图14)的相关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相关专利权人为德建公司股东。
3.德建公司在其产品介绍、官方网站上使用“德国德高防水,ok!
”,在其经销商门店招牌上使用图10,属于擅自使用与德高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德高防水,放心!
”及图6近似的装潢,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体现在:第16163号公证书、16164号公证书显示,德建公司在马可波罗网、慧聪网就其产品介绍中有“德国德高防水,ok!
”字样;
第61975号公证书、第58105号公证书、第10428号公证书显示德建公司各地经销商门店招牌上均使用图10或与图10基本一致的内容,其中均含有“德国德高防水,ok!
”字样;
第10428号公证书还显示,德建公司网站上左上方使用图11标识,标识中亦含有“德国德高防水,ok!
”字样。
德建公司表示,德高公司的“德高防水,放心!
”装潢与德建公司“德国德高防水,ok!
”装潢有很大区别,文字中的“放心”与“OK”不同,图形也不同,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4.德建公司在产品包装、网站宣传、门店招牌上使用“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在产品网页介绍中使用“德国德高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属于擅自使用德高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德高”企业字号,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具体体现在:前述第16164号公证书、第16163号公证书、第16165号公证书、第61975号公证书、第73128号公证书、第58105号公证书、第10428号公证书中,德建公司涉案产品的产品包装上均有“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字样;
第16163号公证书中慧聪网上德建公司店铺产品的详细说明中有“德国德高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第61975号公证书、第10428号公证书中显示德建公司各地经销商的门店招牌上有“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字样;
第10428号公证书中显示德建公司主办的官方网站上使用了“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标注为“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德建公司表示,其系合法使用其香港关联公司“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且该公司授权其使用商号“德国德高”,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5.虚假宣传行为。
德高公司主张德建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1)德建公司在其防水浆料产品名称上使用“德国德高”,而其公司并非来源德国,产品亦与德国无关。
具体体现在:前述第16164号公证书、第16163号公证书、第16165号公证书、第61975号公证书、第73128号公证书、第58105号公证书、第10428号公证书中显示,德建公司涉案产品名称均使用“德国德高”。
(2)德建公司在产品宣传介绍、经销商名片、门店招牌中宣称使用“德国技术”,而涉案产品并未采用德国技术。
具体体现在:第16164号、第16163号公证书显示马可波罗网、慧聪网上德建公司店铺加盟信息、产品介绍中有“德国技术??全球防水领导品牌”字样;
第61975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9月11日,深圳市龙岗区新城路与龙凤路交界处的门店招牌及名片中均有“德国技术??全球防水领导品牌”字样;
第58105号公证书中显示2016年8月30日,在广州市番禺区金奥街89号门店中取得的名片中有“德国技术??全球防水领导品牌”字样;
第10428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11月2日,查看德建公司网站左上方标识中有“德国技术??全球防水领导品牌”字样、各地经销商的门店招牌上大部分均有“德国技术??全球防水领导品牌”字样。
(3)德建公司在产品宣传材料中标注有“德国德高PAREX彩色砂浆系列”,而实际上PAREX系德高公司法国的关联公司的名称,并非其生产的产品名称。
具体体现在:第58105号公证书中显示2016年8月30日,在广州市番禺区金奥街89号门店中取得的宣传页中有“PAREXDGDG”字样,并标注有“德国德高PAREX彩色砂浆系列”产品。
德高公司认为德建公司的前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德建公司表示,涉案产品上使用“德国德高”“德国技术”均是基于其香港关联公司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的授权,其不清楚涉案产品是否采用德国技术,不构成虚假宣传。
德建公司另表示,PAREX在防水浆料产品上无相关商标,故其可以使用,不构成虚假宣传。
(三)德高公司主张德建公司实施涉案行为具有主观恶意1.德高公司主张德建公司股东利用我国香港地区公司注册便利性,在香港成立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并在实际经营中使用上述企业名称,试图误导公众。
为此,德高公司提交了德建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等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工商档案信息,其上显示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曾有部分董事与德建公司的股东一致;
2015年9月10日的周年申报表显示,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本为1万港元。
2.德建公司曾因虚构生产者名称、产品产地等信息构成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
德高公司为此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打印件。
网页打印件显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穗南市监工商处字[2017]63号决定书,针对公平交易违法行为对德建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当事人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通过建立网站主体为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的网站,虚构了生产者名称、公司资质、产品产地、质量及性能,塑造了当事人是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产品来源德国具有全球防水领导品牌的形象,对消费者进行心理暗示,误导了消费者。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网络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利用互联网网络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
二、罚款50000元。
德建公司表示,德国背景是很广泛的概念,不能因其董事或股东是中国的自然人就否认其无德国背景。
针对该行政处罚,德建公司表示由于内部原因其未对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3.德高公司主张德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曾申请多个与“德高”相关商标,现已有部分商标被宣告无效。
为此,德高公司提交了相关商评委裁定书及行政判决书予以证明,相关裁定书、判决书显示:德建公司享有第13381538号注册商标(见附件图15),申请日期为2013年10月1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
水泥;
建筑用非金属砖瓦;
发光板材;
水族池(建筑物);
安全玻璃;
木地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8053号裁定书,对德建公司的第13381538号图形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后德建公司不服该无效宣告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京73行初33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德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建公司表示其已经就该案提起上诉。
德建公司曾享有第12550027号注册商标(见附件图16),申请日期为2013年5月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着色剂;
颜料;
食用色素;
印刷油墨;
天然树脂;
油漆;
木材涂料(油漆);
刷墙粉;
涂料(油漆);
防锈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63520号裁定书,裁定德建公司的第12550027号商标在“油漆;
木材涂料(油漆);
刷墙粉;
涂料(油漆);
防锈漆”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在着色剂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后德建公司不服该无效宣告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京73行初26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德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建公司表示其已经就该案提起上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8054号裁定书,裁定德建公司的第17269353号图形商标(见附件图17)在第1类“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
工业用化学品;
墙砖粘合剂;
填隙剂”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在工业用石墨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德高公司还提交了德建公司、德国德高建材有限公司的商标查询结果列表,显示德建公司等2013年10月21日以来申请了多个与“德高”相关商标。
德高公司认为其长期恶意申请“德高”相关商标,主观故意明显。
4.德高公司主张德建公司曾经恶意对德高公司提起诉讼,并提交了(2017)粤0704民初第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德建公司曾于2016年12月8日起诉德高公司、江门市江海区恒达建材店,认为其生产、销售的防水浆料侵害德建公司享有的第12550027号注册商标、第1338153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704民初第5号民事判决,认定德高公司属于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且没有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德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德建公司认可该判决的真实性,并表示该判决可以证明其与德高公司的商标不近似。
四、其他德高公司还提交了相关作品登记证书,证明其就“德高瓷砖胶好”形象墙、涉案商标的图形部分等进行过作品登记。
此外,为证明防水浆料产品与商标分类表第2类防水粉(涂料)”相同,与第19类“建筑灰浆、砂浆”类似,德高公司还提交了第G/BT25181-2010号《预拌砂浆的国家标准》、第JC/T984-2011号《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行业标准》,百度百科对“防水浆料”的解释等予以证明。
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德高公司提交了金额共计8411元的公证费发票5张及购买德建公司涉案防水浆料产品的收据280元,律师代理合同及1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德建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指出,律师代理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7月12日,但发票开具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不合常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德建公司与搜斗士公司是否侵害德高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二是德建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是如侵权成立,德建公司与搜斗士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侵害商标权行为本案证据显示,德高公司自201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享有涉案商标一的商标权,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享有涉案商标二的商标权,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享有涉案商标三的商标权,德高公司有权在商标专用权期间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
本案中,德高公司主张,德建公司生产、销售、展示的涉案产品使用了图7及“德国德高”文字,门店招牌上使用图7及“德国德高”文字,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一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二、三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德高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德建公司在德建公司网站、马可波罗网、慧聪网、淘宝网、建材采购网、九正建材网上宣传涉案产品时,产品名称使用“德高”及“德国德高”文字,德建公司经销商的名片上使用“德国德高”文字,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二、三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德高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德建公司则认为其在涉案产品上使用的是其合法注册的涉案商标四,该商标目前仍合法有效,且其使用的图7与德高公司的涉案商标一中的图形不相同,该商标并不含“德高”文字,其使用的“德国德高”属于对其关联公司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字号的合理使用;
涉案产品不属于第19类核准的商品,故其行为亦不侵害涉案商标二、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首先,德建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商标四,与其在涉案产品上使用的图7标识基本一致;
其次,涉案产品为防水浆料,属于德建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四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即第2类涂料(油漆)等,故德建公司使用图7属于对其享有的涉案商标四的使用。
德高公司虽表示其所诉德建公司的侵害商标权行为系使用图7及“德国德高”文字标识,但该标识中,图7显然起到主要识别作用,且“德国德高”文字系与涉案防水浆料产品名称同时出现,而非单独与图7共同使用,故亦不属于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方式使用涉案商标四。
在此情况下,虽现涉案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但鉴于该商标目前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因此一审法院对德高公司提出的德建公司在生产、销售、展示的涉案产品及门店招牌上使用图7侵害其商标权的主张不予处理,德高公司可待相关行政程序完成后另行主张权利。
至于德高公司主张德建公司在生产、销售、展示的涉案产品包装及门店招牌上使用“德国德高”文字,宣传涉案产品时,产品名称使用“德高”及“德国德高”文字,经销商名片上使用“德国德高”文字,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二、三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德高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分析如下:关于商标近似。
德建公司使用“德高”“德国德高”文字,其中“德高”与涉案商标二、三中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德高”相同,且相较于图亦构成近似商标,容易产生混淆。
关于商品类别。
涉案商标二、三的核定商品使用范围包括“建筑灰浆、砂浆”“建筑灰浆”等,从功能和用途来看,涉案产品属于建筑装修中使用的建筑材料;
从销售渠道来看,涉案产品在相关建材门店中销售;
从消费对象看,为有装修需求的消费者或建筑施工队等。
因此,涉案产品与涉案商标二、三的核定商品使用范围“建筑灰浆、砂浆”“建筑灰浆”等构成类似商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德建公司生产、销售并在德建公司网站、马可波罗网、慧聪网、淘宝网、建材采购网、九正建材网展示的涉案产品包装上、门店招牌上使用“德国德高”文字、产品名称上使用“德高”及“德国德高”文字,经销商的名片上使用“德国德高”文字,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二、三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德高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涉案行为仍在持续,故本案应适用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案中德高公司主张德建公司实施了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德建公司在涉案产品上擅自使用德高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德高K11”防水浆料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二是德建公司在产品包装、网站宣传、门店招牌上使用“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在产品网页介绍中使用“德国德高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属于擅自使用德高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德高”企业字号。
三是虚假宣传行为。
一审法院结合德建公司的抗辩意见逐一分析:(一)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关于商品名称。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德高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德高K11”属于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其次,德建公司提交的搜狗百科、万施博等网站上亦有K11相关产品介绍;
加之,前述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涉案产品使用“德国德高”文字标识属于侵害德高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而“德高”属于涉案商标二、三显著性较强的文字部分,故一审法院对德高公司主张德建公司使用“德国德高K11”作为其防水浆料商品名称,属于擅自使用与德高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德高K11”防水浆料近似的商品名称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商品包装。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仅凭外观专利证书难以证明德高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图4、图5具有一定影响;
其次,德高公司仅提交了京东网上带图评价中显示有其产品使用图5包装以及第4801号公证书中显示购买的产品使用图5包装,亦难以证明前述包装具有一定影响。
故一审法院对德高公司主张德建公司在“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II型)”产品上使用图8,在“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产品上使用图9作为涉案产品包装,属于擅自使用与德高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图5、图4近似包装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装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显示,德高公司各地经销商门店上均使用图6作为门店招牌,且相关广告发布合同亦显示自2011年8月5日以来,德高公司在公交车、装饰公司、户外、大厦等处将“德高防水,放心!
”作为其广告发布内容,已经使“德高防水,放心!
”及图6成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本案中,德建公司在其产品介绍、官方网站上使用“德国德高防水,ok!
”,在其经销商门店招牌上使用图10,与德高公司使用的图6以及“德高防水,放心!
”构成近似,属于擅自使用德高公司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二)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德高”企业字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德高公司主张德建公司在产品包装、网站宣传、门店招牌上使用“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在产品网页介绍中使用“德国德高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属于擅自使用德高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德高”企业字号。
德建公司则表示,其系合法使用其香港关联公司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且该公司授权其使用字号“德高”,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本案证据显示,德高公司自2006年5月11日成立以来,规模不断扩大,在各地设立数十家经销商,并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多项荣誉,相关荣誉证书亦显示,德高公司的“德高防水”“德高”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企业字号“德高”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本案中,德建公司在产品包装、网站宣传、门店招牌上使用“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在产品网页介绍中使用“德国德高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其中“德高”与德高公司的字号完全相同,德建公司虽主张其有合法授权,但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德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关于企业名称、字号的授权;
其次,即便存在此类授权,还应考虑到企业名称是用于区别不同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标识,具有专用属性,其保护范围受行业和行政区划的限制,仅可由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专用,故企业名称专用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字号,亦不能成为德建公司使用该企业名称或字号的抗辩理由;
再次,一审法院注意到,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2015年度周年申报表显示该公司股本为1万港元,从一般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行为判断,一家1万港元股本的香港公司授权相应的企业名称、字号,亦不合常理;
最后,德建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德国德高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这一商业主体。
故德建公司的涉案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德建公司在产品包装、网站宣传、门店招牌上使用“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在产品网页介绍中使用“德国德高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属于擅自使用德高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德高”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德高公司主张德建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1.德建公司在涉案产品名称上使用“德国德高”,而其公司与德国无关。
2.德建公司在产品宣传介绍、经销商名片、门店招牌中使用“德国技术”,而其产品并未采用德国技术。
3.德建公司在产品宣传材料中标注有“德国德高PAREX彩色砂浆系列”,而实际上PAREX系德高公司法国的关联公司的名称,并非其生产的产品。
关于第一项虚假宣传行为,鉴于前述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德高公司涉案产品使用“德高”文字、产品名称使用“德高”“德国德高”属于侵害德高公司商标权的行为,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故一审法院对德高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项、第三项虚假宣传行为,鉴于德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使用的系“德国技术”,亦无证据证明其公司与“德国”相关,且其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PAREX的来源,故其前述行为属于对其商品所使用的技术、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德建公司在产品宣传介绍、经销商名片、门店招牌中使用“德国技术”、在产品宣传材料中标注有“德国德高PAREX彩色砂浆系列”,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法律责任德建公司应就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德建公司应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宣传带有“德高”文字的涉案产品,停止在宣传涉案产品、经销商名片上使用“德高”“德国德高”文字,停止使用“德国德高防水,ok!
”及图10的装潢,停止在产品包装、网站宣传、门店招牌使用“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德国德高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停止在宣传中使用“德国技术”“PAREX”的虚假宣传行为。
关于消除影响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同时生产、销售防水浆料产品,且已各自发展相当数量的经销商,德建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侵害商标权及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实对德高公司开展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故一审法院对德高公司的此项主张予以支持,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以德建公司网站为宜。
关于赔偿损失,因双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德高公司因德建公司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或德建公司的非法获利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本案赔偿数额予以酌定:一是德高公司在本案中主张3个商标,部分侵害商标权行为获支持;
二是德建公司实施了侵害商标权及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其尚未停止涉案行为;
三是本案证据显示德高公司及其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是本案证据显示德建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多个经销商,侵权范围广。
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德高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额过高,就本案侵害商标权行为一审法院酌情降低为50万元,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酌情降低为50万。
德高公司为本案所付合理开支,德建公司应一并予以负担。
至于搜斗士公司,德高公司主张搜斗士公司在其运营的马可波罗网上销售、宣传、展示德高公司生产的前述防水浆料产品,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产品信息为德建公司上传至搜斗士公司运营的马可波罗网站,搜斗士公司无法知晓涉案产品存在侵权行为,无侵权故意,且在接到本案起诉状时搜斗士公司及时删除了相关产品信息,故其无需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故对德高公司向搜斗士公司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德建公司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德建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网址为www.gz-dejian.com)或在一家全国发行的建筑类报纸上刊登声明,就本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德高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德高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德建公司承担);三、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德建公司就本案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德高公司50万元,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德高公司50万元,并赔偿德高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108691元;
四、驳回德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二审中,德高公司补充提交了网页截图,用以证明涉案侵权产品仍在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侵权恶意明显。
同时,德高公司还提交了(2019)闽0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认定,德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德高”文字及组合使用“德高”文字及图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德高公司就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德建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另查,一审庭审中,合议庭询问德建公司是否停止了涉案行为,德建公司陈述称“马可波罗网上的行为已经停止”。
以上事实,有德高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工商查询信息、商评委裁定书、行政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照片、荣誉证书、广告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总经销协议及发票、销售发票、合同、纳税证明、经销商名单、作品登记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代理合同及发票、外观专利证书、国图文件复制证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德建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外观专利证书、网页打印件,搜斗士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网页打印件、判决书以及一审证据交换笔录、一审开庭笔录、二审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一、德建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德建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合理。
一、德建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故是否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2、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
3、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标识。
4、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首先,第16163号公证书、第16164号公证书、第16165号公证书、第61975号公证书、第73128号公证书、58105号公证书、第10428号公证书中均显示,德建公司在其产品名称、产品外包装、店铺招牌及名片等显著位置均使用“德国德高”、“德高”等字样,其中的“德高”标识为上述产品名称、外包装、店铺招牌的显著区别部分,可以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德建公司使用“德高”标识的行为应属商标性使用行为。
其次,关于商品类似。
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参考。
本案中,虽然德高公司涉案商标二、涉案商标三的核定商品“建筑灰浆、砂浆”与涉案产品“防水浆料”在上述区分表中分类不同,但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应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角度考量。
从功能和用途来看,二者均为建筑装修材料;
从销售渠道来看,二者均可从建材店铺购买;
从消费对象来看,二者均为有装修需求的消费者或建筑施工队等。
因此,从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比较,同时考虑到德高公司相关产品的知名度,可以认定涉案产品与涉案商标二、三的核定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再次,德建公司使用“德高”“德国德高”文字,其中“德高”与涉案权利商标中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德高”相同,故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综合上述因素,德建公司对“德高”“德国德高”文字的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该标识指向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德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侵害德高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德建公司关于“德高”“德国德高”不构成商标使用且商品不类似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德建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因德建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仅陈述其停止了马可波罗网站的部分涉案侵权行为,且其他公证书内容仍包含德高公司所主张的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一审法院推定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在持续,并据此适用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本案中,德高公司各地经销商门店上的门店招牌均为图6,并且德高公司投放的广告中也均有“德高防水,放心!
”等字样,上述使用形式,属于上述规定的营业场所的装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德建公司在其经销商门店招牌上使用的图10,与图6的图形部分构成近似,其文字部分以及其产品介绍、官方网站上使用的“德国德高防水,ok!
”等标识与“德国德高防水,ok!
”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语句结构以及显著区别部分亦构成近似,故德建公司被诉行为属于擅自使用德高公司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德建公司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德建公司主张其在产品包装、网站宣传、门店招牌上使用“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在产品网页介绍中使用“德国德高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系获得了合法授权,故德建公司并未擅自使用德高公司的企业字号。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德高公司自成立以来曾获得多项荣誉,“德高”品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企业字号“德高”亦承载了德高公司的品牌声誉,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德建公司在其产品包装、门店招牌、网页介绍等位置上使用“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德国德高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字样,会使相关消费者误认该产品与德高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具有攀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德建公司虽主张其使用“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来源,但未提交有效的企业名称授权使用相关证据,加之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与德建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并结合德建公司存在侵害德高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德建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一审法院关于德建公司使用“德高”“德国德高”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德建公司使用“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德国德高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认定,属于对两种不同行为的评判,不构成重复认定,上诉人相关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虚假宣传本案中,德高公司主张德建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德建公司在产品宣传介绍、经销商名片、店铺招牌中使用“德国技术”,且德建公司在产品宣传材料中标注有“德国德高PAREX彩色砂浆系列”。
德建公司辩称其使用“德国技术”并非虚假宣传,德建公司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材料源于德国。
对此,本院认为,德建公司对其上述主张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在案亦无证据证明其公司与德国相关,且其无法说明其使用“德国德高PAREX”的来源。
因此,德建公司的前述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三、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合理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德高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或德建公司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德建公司的商标侵权情节,德建公司实施了侵害商标权及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其尚未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德高公司及其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德建公司的销售范围等因素,酌定德建公司就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50万元,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50万,数额并无不当。
同时根据合理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判定德建公司一并负担德高公司为本案所付合理开支108691元亦属合理。
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78元,由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