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558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胜泽五金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8号17幢116、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K3J77B。
经营者:胡爱东,男,汉族,1974年9月8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城厢镇胜泽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