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220号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县班庄镇金马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繁荣路13号。
经营者:马维升。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赣榆县班庄镇金马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2020年4月2日,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