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84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娱美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社区簕竹角怡富通厂房二4层。
法定代表人:廖泽兵。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娱美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