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508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冠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柯讯通手机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个人经营经营者:刘必武,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柯讯通手机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庭外和解为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