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66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新信诚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东发路12号102。
经营者:陈洁红。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区新信诚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