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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州织里大力金刚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民终394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州织里大力金刚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州织里大力金刚服饰有限公司;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重工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终3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织里大力金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富康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蔡矛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军,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重工街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54号。

负责人:韩聪,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军,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被上诉人与湖州织里大力金刚服饰有限公司、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重工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另6900元由本院退还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刘鹏书记员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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