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210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代理人:李方斌、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东成手机配件专卖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烟青路632号。
经营者:张晓锋。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东成手机配件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