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34号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1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顾新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方,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金海洋俱乐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邹平市东升商城。
经营者:李守林。
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金海洋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
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