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征,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明,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朱长生烟酒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大棚车站。
经营者:朱长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朱长生,男,194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朱长生烟酒店、朱长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