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8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琳,女,汉族,1990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曼蓝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社区上德路上星商业街2栋八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马海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曼蓝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