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295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超勤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综合楼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博才。
第三人: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569号银港水晶城C1栋1001号一、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炬。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长沙超勤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