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781号罪犯陈松明,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粤0111刑初1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松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粤01刑终137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陈松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松明在服刑考核期间(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1215分(共获得表扬2次),2019年7月5日获得表扬,2019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5分。
该罪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70分,2019年2月1日因欠产被扣33分,2019年2月28日因欠产被扣28分,2019年5月30日因欠产被扣9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松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松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