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482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氏县晴空数码商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西韩台村建设路15号。
经营者:赵玉清,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元氏县晴空数码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